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代表学术推广管理的通知
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风建设工作,筑牢防治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堤坝,维护好正常的医药产品和服务经营秩序,根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国卫医发〔2021〕37号)、《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监局2020年第105号公告)《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的通知》(川卫医政函 [2024] 63号)等规定,现就医药代表来院开展学术推广预约登记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规范对象
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器械、医用仪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单位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正式聘请且有企业授权的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品产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等学术推广活动的专业工作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除外。严禁以安装、维修、投标、送货为名行学术推广之实。
二、预约流程
医药代表原则上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相关职能部门(药剂科、设备科)提出预约申请,预约接待流程详见附件1 。
相关职能部门将接待人员、时间、地点回复医药代表,医药代表持身份证、相关证件及材料原件和回复信息到指定地点接受接待。对未提前预约或预约审核未通过的医药代表不予接待。
三、预约方式
医院提供“医药代表预约登记二维码”,医药代表自行扫码预约登记。
药剂科、设备科负责受理医药代表来院来访预约登记及接待相关事宜,具体受理时间及联系方式:
1.药剂科:每周四下午14:00-17:00;联系方式:电话:028-85537965;邮箱:cbyyyjk2023@163.com。
2.设备科:每周四下午14:00-17:00;联系方式:电话:028-85536253;邮箱:cbyysbk2023@163.com。
四、管理要求
(一)药剂科、设备科分别负责本部门相关的接待工作,可邀请相关专业委员会成员、分管领导、临床专家及其他相关医务人员代表参加现场接待,必要时邀请医院行风办(医务科)和纪委(审计)办公室监督。
(二)接待部门应当按照“三定三有”(即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的要求进行接待,由科室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负责接待,接待人员不得少于2人,不允许单人进行接待。
(三)医院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员不得接受医药代表的宴请和以任何方式给予的回扣、现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若有违反,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四)医药代表在医院的行为规范
1.在医院开展相关业务活动时应遵守卫生健康部门有关规定,不得干预、影响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不得以挂号看病等形式私自接触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2.不得委托技术人员、安装维修人员等统计本公司产品在本院使用量,不得向本院工作人员索取产品销售信息。禁止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不得在业务活动中向医务人员提供吃请、赠送贵重礼品等行为,不得参与统方及私自赞助医务人员借举办学术会议之名安排旅游等违规活动。
3.未经预约审核通过的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医院诊室、病房等医疗区域。
(五)医药代表来访需递交的资料
1.医药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
2.医药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3.遵守行业规范,严禁商业贿赂的廉洁承诺书;
4.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
5.加盖企业印章的(GM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件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等;
6.其它的相关产品详细资料。
(六)医院行风办和纪委(审计)办公室不定期深入临床、医技科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检查。如发现医药代表未按照要求在医院进行预约而私下开展业务活动或违规开展业务活动,将按照医院规章制度或双方合同约定,第一次将情况通报涉事企业,第二次约谈涉事企业,第三次在一段时间内停止使用涉事企业生产(代理)的药品、器械产品,并禁止该医药代表进入医院。
附件:
3.医药代表廉洁承诺书